索引号: 008410258/2019-00196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12-26
文号: 关键词: 人大建议

绵阳市公安局对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5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12-26 11:08文章来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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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琼代表:你在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提升市民交通文明安全的建议》第52号建议收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人、车、路、环、管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多部门,更涉及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你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切合绵阳的实际,代表了民众的心声。我局认真办理,现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利用各宣传及监督手段,大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升交運安全意识》的建议。两轮、三轮电瓶车、两轮、三轮摩托车、三轮、四轮电瓶老年车、电动自行车的问题确实存在,其主要原因是:这类人群普遍素养不高,交通安全防御意识不强所致,我们在交通管理方面尽管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管控,但仍然事故频发、乱象众生,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让主管部门“烧脑”头痛。为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一)以人为本,大力进村入户的安全教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厅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了交通安全“七进”活动,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驾校、进媒体”。要求各大队以及辖区中队组织民警到社区、到乡镇、到企业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七进”活动的开展,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自觉性。由于这类人群数量庞大,居住分散,民警克服了点对点、面对面开展教育难题,要求他们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二)积极与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紧密合作,大力开展公益性交通安全活动,引导他们遵章守法。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市局交警支队先后开展了“文明安全大课堂”、“安全红五月”、“文明驾校”、“122交通安全日”等大型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涵盖了这几类人群的相关内容,只要参与这些活动,或多或少都能感受到交通安全氛围,从中感悟到交通安全的重要。通过这些公益性、群众性交通安全活动,极大地提升群众文明交通安全素养,增强了市民的安全防范技能。(三)加强了“一镇一警”和“农村交管办”“农村交通广播站”的建设力度,把安全宣传触角向农村延伸。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村居民或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生活在偏远农村区域和城乡结合部,因此对这类人群的安全教育,主要依托“一镇一警”和“农村交管办”,开展“交警赶场”等形式,在乡镇播放交通安全公益教育视频,散发各类安全教育资料,张贴多种卡通海报,其目的就是增强他们交通安全自觉性,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素养。(四)借用媒体力量,发挥“农村交通广播站”作用,不断扩大安全宣传覆盖面,增强不同阶层人员的安全素养。一方面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紧密合作,及时将各类最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措施让广大市民知晓;利用各类新媒体如:“双微一抖”平台,曝光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增长交通知识。另一方面根据这类人群特点,高效发挥“农村交通广播站”作用,利用“村村通”把最新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安全信息向他们及时传达,让他们应知应会。二、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我们将继续创新宣传理念和宣传方式方法,把他们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重点教育对象、重点管控对象,组织他们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交通体验活动。要提高这类人交通安全意识,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将依靠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和交通安全爱心企业、人士一道,有针对性地对他们加强安全教育,着力提升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控能力。组织交通民警或交通安全公益人士,深入到他们中间,定期为他们进行交通安全辅导,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大课堂”,进一步强化他们的安全认同感。二是着眼下一代,将与市教育部门联系,在农村地区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开展“小手牵大手”“小学生交通安全监督员”等活动,督导家长遵章守纪,做一名文明交通参与者。三、《关于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非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驾驶员应该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再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款:“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之规定,2008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对电瓶车的注册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等管理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细化。在此基础上,四川省公安厅根据该规定出台了《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上述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上道路行驶。综上所述,如果将非机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明显不符合法律、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法律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作了限制,并没有规定“应该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驾驶,如将“应该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作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前置条件,既无法律依据支撑,又不符合执法的实际。四、《关于政府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依法处罚的问题》。《道安法》、《道安法实施条》、《四川省〈道安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查处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措施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采取:一是在积极征求各部门意见后,代政府草拟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办法。二是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特别是容易引发事故的几类违法行为如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查处,交警支队共查处非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7万余起,其中仅6月就查处各类非机动车违法八千余起。三是全市各级交警部门针对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定责规定”,根据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来进行事故责任划分,该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决不因其是“弱势群体”,就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依法进行了处罚。力求通过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达到净化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我们深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对两轮、三轮电瓶车,两轮、三轮摩托车,三轮、四轮电瓶老年车及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安全教育管理上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但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加倍努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本职搞好道路交通管理,让城市更畅通、让道路更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交通出行方面的幸福感、获得感,努力为广大市民荣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此函。 绵阳市公安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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