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58/2017-0022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12-28
文号: 关键词: 政协提案

绵阳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七届第二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12-28 10:04文章来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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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李琼芳委员:

  您在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提案(第185号)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机动车强制上牌照,购买交强险的回复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截止2017年6月30日,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达37万余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动协调市保险行业协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特点推出了相关的保险险种,目前电动自行车第三者保险价格为100元/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进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均会开展办理保险的宣传工作,我市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均开展了办理电动自行车的保险业务。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要求,目前尚无法强制办理保险。

  二、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当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高发,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上升态势。针对以上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省厅交警总队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全警动员、全力以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非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7万余起,其中仅6月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1万余起。今后,交警支队将把该项工作纳入路面勤务常态化管理,确保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不发生反弹。

  市局交警支队积极推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个人信用挂钩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曝光工作的通知》,6月7日开始支队以严重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开展为期6个月的交通安全警示曝光,6月26日又将行人过街翻越栏杆、驾乘人员向窗外吐痰扔杂物、行人过斑马线闯红灯、机动车城区随意鸣笛、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等十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曝光范围。目前,我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已经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个人信用记录将首先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联。

  三、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仅2017年以来就先后破获16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效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绵阳市公安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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