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58/2018-00225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8-12-19
文号: 关键词: 政协提案

绵阳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七届第三次会议第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12-19 10:29文章来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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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剑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绵阳城市“僵尸车”常态化治理的建议》(第23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僵尸车”是指那些长期停在车位不动且无人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长期不动,满身灰尘,无人问津,故被人称为“僵尸车”。“僵尸车”存在的原因。一是车主买了车,但因种种原因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二是因车辆接近报废,维修代价过高,车主将车一弃了之;三是车主可能由于失踪、入狱等原因不得使用;四是失窃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的车辆。五是报废车辆用于商业广告。

  对这类车辆的管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车辆具体停放时间界定,也没有“僵尸车”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能按照行政管理职权开展以下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消除“僵尸车”。

  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服务。

  (一)对于开放式小区非道路停放的“僵尸车”、封闭式小区的道路停放的“僵尸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查询机动车所有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人民法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应当出具协助查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将按照程序进行严格审批后提供查询服务,便于对小区内“僵尸车”进行处置。

  (二)长期停放在道路范围内的正规停车泊位的“僵尸车”。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情形,长期停放在道路范围外的正规停车泊位,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只能由停车泊位的管理者或所有者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处理,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提供查询等帮助。

  二、严厉打击“僵尸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车辆进行拖移。拖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对车辆相关信息并通知车辆所有人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对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将依法强制报废处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我市交警部门已经将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常态化管理工作之一,通过路面巡逻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已经全面开展“视频巡逻管控”工作,使路面上乱停乱放的车辆能够得到及时的清理和查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密切配合房管、城管、停车管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全力预防和清理各类“僵尸车”,为群众提供清洁、安全、优美的生活环境。

  绵阳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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