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调查全市民族宗教现状,研究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参与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五、指导、监督国家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协助拟订我市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和特殊政策及措施;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配合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规划和政策,承办相关事务。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八、协助开展我市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办理民族宗教涉外事宜,组织、接待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一、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各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三、指导县(市、区)民宗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地区和爱国宗教团体的联系;帮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