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530/2018-00055 主题分类: 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9-28
文号: 关键词: 经费,决算,报表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8-09-28 11:30文章来源: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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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全市民族宗教现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2)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4)参与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5)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指导、监督、协调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6)负责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7)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市委、市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方面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配合做好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8)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9)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0)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教育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

  (1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12)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地区和爱国宗教团体的联系,帮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13)协助开展我市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4)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

  (1)坚决落实上级部署,工作成效获中央、省、市充分肯定。6月1日,国家民委李昌平副主任带领中央统一战线第六督查组来绵调研检查宗教工作,对我市贯彻中央、省委宗教工作重大会议、文件精神有关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6月20日至21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司长田联刚一行在我市调研职业教育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学校相关工作,对我市相关工作给予高度评价;10月26日至28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平带领“检评学”工作组来绵检查指导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对我市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我市获批四川省首个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2)积极争取支持力度,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统筹开展。在市委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全市民宗系统工作部署会上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邀请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局长叶小文同志为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做专题辅导;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将36项重点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通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推动工作实效,为做好新常态下民族宗教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扎实做好调查研究,民族宗教领域工作稳步推进。撰写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双语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配合国家民委在我市调研职业教育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学校相关工作;配合省民族宗教委协助做好我市9个藏族乡相关调研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全市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视察调研;配合市政协完成了全市宗教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调研,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成果,要求各县市严格按照川编办发〔2016〕134号文件要求落实执法机构,三台县、盐亭县、游仙区民宗局增加工作编制并配备工作力量。

  2.持续推进民族事业加快发展,民族工作成效显著。

  (1)持续加大民族地区投入。积极向上争取对民族地区的帮扶项目资金,全年争取省民族宗教委下达我市民族项目19个,资金总额1154万元;加大对市级民族工作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50万元项目的论证筛选,确保项目实效;扎实抓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申报工作,今年国家民委命名我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石椅村、擂鼓镇猫儿石村、桂溪乡渭沟村伊纳羌寨、马槽乡黑水村、青片乡上五村5个村为中国第二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2)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力度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指导抓好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督促盐亭大兴回族乡做好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省示范点创建工作,精心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印发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海报8500份,《绵阳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指南》1500册,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理论。绵阳市5.12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被推荐为全省第二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了21个首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3)突出重点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加强与公安、司法、城管、就业等部门合作,建立常态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和对接协作机制,依托各县市区政务中心、惠民帮扶中心,在少数民族散杂居、人口较为集中等地区设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14个;会同司法部门成立市少数民族法律维权站、市少数民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今年受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23件,处理矛盾纠纷7起;会同就业部门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全市大型职业培训活动,通过集中培训、企业代训等形式开展手工艺品制作、旅游餐饮服务等培训,提供技能资格认定、职业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

  3.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民宗领域和谐稳定。

  (1)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一是加强新修订《宗教事务事务条例》贯彻落实。及时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指导县市区民宗系统和宗教界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召开绵阳市宗教界学习贯彻新《条例》暨“庆国庆?迎中秋”茶话会,邀请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杨伯明作新《条例》专题辅导。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宣传《宪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法律进寺观教堂,全市153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全部实现《宗教事务条例》上墙上架;组织召开全市宗教界“七五”普法工作现场会、“法律进寺庙”推进会,发放资料2万余册;举办了为期4天的全市民宗干部暨民族宗教界人士法治培训会,全市180余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拆除未批准宗教场所4处,就地封存5处,改作他用23处,取缔违规设立的功德箱65个;开展基督教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专题调研,制止规模较大的非法传教活动3次,取缔基督教地下传教5处,打击假僧假道17人;扎实推进网上督办整改,今年已受理行政审批件3件,其他行政事项30余件,办结率和满意率均为100%。

  (2)探索加强民间信仰和城市民族宗教工作管理。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基数。全面摸清我市占地面积40平米以上民间信仰场所共计3900余处,掌握了场所人员情况、信仰状况;派员参加全国民间信仰工作基层干部培训班,组织专人赴新疆、宁夏开展民间信仰和民族宗教工作专题调查,为下一步分类推进我市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全力构建工作机制。完善了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体系。同时,市财政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市级民族工作机动金中列支10万元用于绵阳主城区困难穆斯林群众肉食补贴,为城市民族宗教工作机制运行提供了切实保障。三是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形成了“一站三员三化”(在社区设立民族宗教工作站,将社区干部培养成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实现民族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多元化服务、制度化保障)的“一三三”社区民族宗教工作法,在游仙区、涪城区建立多个社区民族宗教工作示范站,逐步破解城市社区民族宗教工作难题。该作法受到国家民委李昌平副主任充分肯定和省民宗委姚斌主任签批表扬。

  (3)突出抓好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7起,接受少数民族群众咨询670余人(次),更改民族成分34人;与各县市区、园区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于6月27日召开了全市宗教领域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传达贯彻全省文物消防安全现场会议精神,全面部署安全工作;认真部署国庆、中秋佳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期间民族宗教领域信访稳定工作,提前排查隐患和苗头性问题23个,妥善处理宗教领域信访问题5件,切实保障国庆、中秋佳节和十九大期间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4)深入开展“规范年”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暨教风整治活动。用8个月时间在宗教界深入开展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教风整治活动,集中开展“三清一建”工作,排查整理问题440余个,制定专项整治方案92个,整改措施300余条,清理处置违规教职人员19人,有序推进31个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工作,基本摸清了已开放场所近3年来财务状况、现有资产情况,有效促进了教职人员合法化,宗教场所规范化,宗教教产明晰化,宗教事务法治化。

  (5)大力支持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指导市佛教协会顺利完成换届工作;指导市级爱国宗教团体协助全省性宗教团体完成换届代表推荐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完成市佛协、天主教、市基督教三大团体以及绵阳海灯研究会法人代表更换工作;参照党内民主生活会模式,在爱国宗教团体中创新开展班子建设剖析会,进行民主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成全市宗教工作基础数据采集工,更新了从2013年以来所有教职人员备案库,为全市宗教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4.励志扶贫与物质扶贫相结合,全力打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

  (1)聚焦励志扶贫,增强民族地区脱贫奔康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教育引导功能,立足“扶志扶智”大力开展励志扶贫,在省民族宗教委下达我市的民族项目、市级民族工作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中,将道德行为表现、服务公益事业等情况纳入评价内容,鲜明爱党爱国爱社会爱集体的正能量导向;进一步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评估机制,将村民遵纪守法、感恩奋进、互帮互谅等美德作为推荐、申报和命名各类项目、称号和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充分发挥我市5个中国第二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市民族地区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加快法治村寨建设,展现爱党爱国、民主法治的风尚。

  (2)加大帮扶措施,夯实联系村脱贫实效。今年,在省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了20万元支持民族村改厕改厨,为平武县木座藏族乡民族村村委会活动广场修建了道路,安装了太阳能路灯等。针对木座藏族乡民族村“8.28”洪灾遭受的严重损失,拿出资金1.2万元用于对8户房屋受损户和26户贫困户进行帮扶;组织市级宗教团体积极献爱心,为房屋受损户捐赠了价值4500元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物资和16万元现金。同时,立足“回头看”“回头帮”,多次深入民族村摸排实际情况、研究脱贫措施、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帮助村民振奋精神奔小康。2017年,市民宗局机关党支部被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双争”先进单位。

  二、部门概况

  2017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 1个,无增减变化。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其他事业单位一个,绵阳市爱国宗教团体管理处(未单独列预算)。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局本年收入合计476.3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60.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36.81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我局本年支出合计504.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8.32万元,占69%;项目支出156.67万元,占3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536.81万元、支出总计504.99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43万元,增长1%、支出总计增加34.11万元,增长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4.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 34.11万元,增长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4.9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24.35万元,占8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43万元,占10%;医疗卫生支出5.75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6.46万元,占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267.68万元,完成预算100%。

  民族工作专项(项):支出决算为121.8万元,完成预算8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下拨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导致该专项资金有结转, 单位支出款项进度也有待提高。

  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预算100%。

  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

  宗教工作专项(项):支出决算为29.87万元,完成预算82%。该项目正在实施中。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23.26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5.17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支出决算为0.08万元,完成预算10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5.67万元,完成预算100%。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22.75万元,完成预算100%。购房补贴(项):支出决算为3.71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8.3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09.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38.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32万元,完成预算2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33万元,占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99万元,占2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0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33万元。主要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前往飞机场接、送站;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到市外参加重要、紧急会议及活动;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以及车改后租车等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4.82万元,下降59%。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车辆运行经费的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0.9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141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0.99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绵调研检查支出0.44万元,接待兄弟市州来绵考察学习支出0.05万元,接待下级有关部门来局里联系汇报工作支出0.44万元,其他接待支出0.0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32万元,下降57%。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规范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市民宗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38元,比2016年增加6.19万元,增长1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市民宗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市民宗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188.49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89分,存在的问题:一是追加预算下达较晚,不能在年底完成当年预算,只能结转到次年完成。二是科学有效加快单位支出款项进度。下一步改进措施:提高单位款项支付力度。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行政运行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民族工作专项(项)民族事务指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反应民族工作专项以外的其他用于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宗教工作专项(项):宗教事务指反映用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外交:无。

  11.公共安全:无。

  12.教育:无。

  13.科学技术:无。

  14.文化体育与传媒:无。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是指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的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是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6.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事务是指反映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行政单位医疗是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节能环保:无。

  18.城乡社区:无。

  19.农林水:无。

  20.交通运输:无。

  21.资源勘探信息等:无。

  22.商业服务业:无。

  23.金融:无。

  24.国土海洋气象等:无。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保障支出是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项): 住房公积金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6.粮油物资储备:无。

  2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10、《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1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1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1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附件:

2017年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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