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530/2017-00034 主题分类: 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17-09-27
文号: 关键词: 视察,汇报,报告,建议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7-09-27 11:14文章来源: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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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市委、市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方面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配合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等。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全年各项工作重点,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争取市委、市政府将会议精神的学习纳入了全市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协助市人大、市政协围绕会议精神的落实,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结合绵阳实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16〕8号), 重点强调了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同时,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局长会议、五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会议等,系统学习了中央、省委民族工作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新常态下民族宗教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以支持民族地区快速发展为主线,民族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大力实施民族帮扶工程。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全年争取省级以上项目23个,到位资金985万元。我市已连续七年将少数民族帮扶纳入全市“十项民生工程”。协助争取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和特色村寨项目,申报2016年少数民族特色小镇项目4个、第二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10个,成功获批3个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北川和平武分别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和模范县。二是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全力打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组织市委民工委部门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口帮扶全市所有民族乡(镇)。全年安排60%的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民族乡贫困村(户)的脱贫攻坚。我局牵头联系的平武县木座藏族乡民族村已安排到位省和市级民族项目资金45万元。2016年11月,北川作为全省唯一代表在国家民委主办的“全国民族自治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交流发言。北川、平武已有26个贫困村通过省级验收,成功摘帽。三是强化民族项目资金监管。及时修订了《绵阳市两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三州开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对资金使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估和督查调研,注重内业管理,资料、建档规范,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积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成立了绵阳市少数民族维权中心、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站、新疆籍少数民族管理小组,在市区建立20余个少数民族工作站,切实为城市少数民族提供服务和帮助。主动应对和处置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地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矛盾纠纷5起,接受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咨询215余人(次),受理法律援助1件,有效维护了少数民族同胞权益和社会稳定。五是注重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举办了全市第12期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对北川、平武、盐亭等39名少数民族干部进行了专题培训,并安排县市区新任民宗局长、民宗干部42人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切实加强民族宗教人才队伍建设。

  3、以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为重点,宗教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宗教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出台《关于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加强对城区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治理规范的通知》(绵民宗发〔2016〕68号),深入推进宗教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拆除未批准宗教场所3处,就地封闭或关闭5处,改作它用8处,取缔功德箱20个。加强宗教场所账务监管,督促全市批准开放宗教场所均建立财务制度,85%的场所聘请了专业会计,规范财务管理。积极探索民间信仰管理的有效途径,组织赴湖南、浙江、上海等地专题调研,完成了对我市民间信仰情况的摸底调查等工作。二是处置非法传教和抵御渗透进一步加强。坚决取缔打击基督教地下传教和私设聚会点活动,全年制止3次规模较大的非法传教活动,取缔了6处基督教地下传教,打击了假僧假道8人,进一步净化了宗教界依法管理环境。三是“依法治教”工作进一步加强。结合“法治绵阳”建设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教、法律进寺观教堂工作。平武县主动协调县委党校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党校培训内容;江油市将各场所举办的法治培训情况纳入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民宗部门、市级宗教团体均聘请了法律顾问。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25项,全年共受理行政审批件10件,其他行政事项6件,办结率和满意率均达到100%。四是爱国宗教团体建设进一步加强。2016年市伊斯兰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三台县佛教协会均如期换届,实现了新老交替。正筹备新成立安州区佛、道教协会。围绕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今年我市宗教界通过“慈善活动周”、“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累计捐款捐物60余万元,进一步增强了宗教团体联系党委政府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4、以民族宗教领域创建活动为载体,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一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016年,围绕“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多形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学校、进社区、进宗教场所,积极引导全市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中华民族一家亲”思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目前,全市已有15处被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北川被列为创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试点县。二是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以“教风年”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游仙区柏林天主教堂、三台县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饶建华,被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表彰为第三批全国“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积极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达标挂牌工作绵阳市圣水寺等22处宗教活动场所被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联合授牌。三是深入开展民宗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持续推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氛围。全年组织民宗系统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及法律法规培训10次,参训人员100余人次。会同市司法局、市委防协办等开展了“从我做起、反对邪教”大型宣传活动,使人们更进一步的认清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5、以民族宗教系统自身建设为根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一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完善规定动作。召开党组会、专题研讨会、支部大会等30余场次,局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6次,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章党规。制定了在学习教育中开展“走基层”活动方案,局机关党员与联系村8户贫困户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多次深入该村开展扶贫帮困,赠送土鸡苗400只、协调开展义务就诊300人次,送去慰问金4800元。二是民宗系统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观看《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片,学习《忏悔实录ⅴ》等读本,筑牢思想防线。全面梳理民族宗教工作廉政风险点,制发了《市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图及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绵民宗发〔2016〕77号),健全防控体系。深入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参加全市政风行风热线值守,积极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注重机关效能建设,办理书记、市长信箱回复7件,办结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提案14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处理群众来信18件,接待来访群众56人(次),全年行政审批件办理提速70%以上。三是民宗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主动与机构编制部门和县市区沟通衔接,争取市编委批复同意增加局机关行政编制1名,增加团体管理处事业编制1名,增加民宗局民间信仰行政监管职能,将局内设宗教科更名为宗教与民间信仰管理科。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关爱紧密结合,突出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向组织推荐副调研员2名、优秀干部人才培养对象1名,激发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脱贫攻坚,全面奔康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加大投入扶持力度。二是破解民间信仰规范化管理的办法不多,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工作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宗教场所缺乏科学规划,乱搭滥建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宗教场所依法规范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教风建设亟待加强。四是民宗工作部门及民宗干部依法行政和服务群众能力水平还不适应新常态下民宗工作形势任务要求等。

  二、部门概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属一级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事业单位一个,绵阳市爱国宗教团体管理处。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入合计531.38万元,较2015年增加48.74万元,增长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1.57万元,占收入总额8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0%;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0%。

  2016年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支出合计470.88万元,较2015年增加78.05万元,增长1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其中:基本支出320.9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68%;项目支出149.9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531.38万元,支出总决算470.8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8.73万元、支总计增加78.05万元,增长9%和17%。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8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78.05万元,增长1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8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90.28万元,占83%;教育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38万元,占11%;医疗卫生支出4.88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4.34万元,占5%。

  1.(1)一般公共服务/民族事务/行政运行:2016年决算数为240.36万元,完成预算100%。

  (2)一般公共服务/民族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6年决算数为12.60万元。此款为结转的2015年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奖,2016年发放完成。

  (3)一般公共服务/民族事务/民族工作专项:2016年决算数为97.00万元,完成预算9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还未完成。

  (5)一般公共服务/宗教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6年决算数为8万元,完成预算100%。

  (6)一般公共服务/宗教事务/宗教工作专项:2016年决算数为32.32万元,完成预算100%,

  2.教育

  无。

  3.科学技术

  无。

  4.文化体育与传媒

  无。

  5.(1)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49.23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2.15元,完成预算100%。

  6.(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2016年决算数为4.81万元,完成预算100%。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事务/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 2016年决算数为0.0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20.9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88.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2.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2.19万元,比2015年增加20.13万元,增长37%。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2个,涉及财政资金116万元,覆盖率达到62%。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款)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民族工作专项/宗教工作专项(项):民族事务指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宗教事务指反映用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行政运行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民族工作专项是指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宗教工作专项反映用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8.教育

  无。

  9.科学技术

  无。

  10.文化体育与传媒

  无。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是指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的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是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计划生育事务(款)行政单位医疗/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 医疗保障是指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计划生育事务是指反映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行政单位医疗是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计划生育事务是指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住房保障支出是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是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6年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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