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73/202011-00005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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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09 |
文号: | 关键词: | 绵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
绵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局,科学城办事处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绵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绵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绵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资〔2020〕1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函〔2017〕28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绵阳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三类高层次人才组成,参与我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
第三条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公开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需满足以下相应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从事科学技术和研究开发,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前3完成人;
4.省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技术专家;
(二)管理专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部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熟悉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从事项目管理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的国、省、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3.熟悉国家科技文化融合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专家
1.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2.在财务管理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执业资格;
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市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4.省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财务专家。
第六条市科技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征集专家,专家自愿申请并在绵阳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注册并如实填写上报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通过专家库的资格审验后入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更新、信息审核和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每年6月进行专家库维护清理,提醒在库专家完成信息更新。
第七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专家库积极吸纳绵阳市外专家,采取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在库专家推荐等多种形式吸纳市外专家。市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任职,或获得本领域表彰,或承担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及园区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需向市科技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一条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在同一年度反复多次参加同类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原则上按照专家研究领域、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由系统产生候选专家。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充选取。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满足条件的专家。
第十三条专家选取应遵循以下回避原则,专家如发现需要回避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在信息系统仔细阅读相关科研诚信要求并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十六条专家出库。
(一)主动出库。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
(二)存在以下或其它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或者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2.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3.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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