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29836822/202401-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12-01
文号: 关键词: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

2023-12-01 16:10文章来源: 发改委
字体:【    】 打印

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惠民举措。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提高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调整依据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

三、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牵头拟制《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送审稿)》,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意见,并达成一致。同步通过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绵阳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从700元/月调整为766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从500元/月调整为566元/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不低于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910元/月调整为996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50元/月调整为736元/月。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同时补发2023年7月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政策原文:关于发布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