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57/202311-00009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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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文号: | 绵府批复[2023]189号 | 关键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新桥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10704005009GB00039号)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3〕18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新桥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10704005009GB00039号)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3〕 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游仙区新桥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10704005009GB00039号),出让宗地面积6565.21平方米。该宗地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250号)执行。挂牌出让起始价为495.0179万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竞买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总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付清。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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