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57/202011-00041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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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1-18 |
文号: | 绵府批复[2020]225号 | 关键词: | 改变使用条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3〕第03121号)改变使用条件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3〕
第03121号)改变使用条件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0〕22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3〕第03121号)改变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公司位于游仙区东津大道2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3〕第03121号)中2852.19平方米(4.28亩)住宅用地,按城乡规划意见改变使用条件为商业用地,容积率≤2.5。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二、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270.9750万元,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三、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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