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57/202010-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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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0-21 |
文号: | 绵府批复[2020]194号 | 关键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大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一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0〕19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大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0〕131号)收悉。结合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审议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大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37978.31平方米(56.97亩),其中,90号地块16580.13平方米(24.87亩),97号地块21398.18平方米(32.10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10%总计容建筑面积)。拍卖出让起叫价26239.5123万元。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幼儿园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2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款成交总金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五、97号宗地范围内须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6班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1700平方米)由土地竞得人根据绵府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且竣工验收后应将所有资料(含产权)无偿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建设方案以最终批准的建设方案为准。
六、涉及该宗土地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和水域用地41865.87平方米(62.80亩),由你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原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定办理。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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