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57/202010-00006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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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
文号: | 绵府批复[2020]174号 | 关键词: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108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108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0〕17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108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0〕126号)收悉。结合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审议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108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28112.57平方米(42.17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10%总计容建筑面积)。拍卖出让起叫价26158.0955万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服4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2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款成交总金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五、涉及该宗土地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用地8420.34平方米(12.63亩),由你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原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定办理。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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