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2009-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9-11
文号: 绵府办发[2020]25号 关键词: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11 16:44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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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0

 

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

第五条  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

市农交中心负责规范、指导、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在市农交中心下设分中心进行,仙海区在游仙区分中心进行,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在市农交中心进行。

县级农交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设立服务站点,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  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由市供销社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对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发改、财政、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合法合规的产权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等服务;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监管;督导、引导农村产权在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对入市公开交易的业主,凡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交易平台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透明。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待配套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交易)。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权证。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农村集体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六)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待配套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交易)。即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含农村宅基地)。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水权。即农村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一)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十二)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三)其他。即农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设施设备及材料采购(已依法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可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公开协商)等方式组织交易。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农交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按照出让申请、发布信息、受让申请、缴纳保证金、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公示、签订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产权变更登记等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核。

审核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其受让申请,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资料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双方应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法律咨询、代办权证、抵押登记公告等服务。对入市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一律免收服务费;对入市出让方的其他交易主体及受让方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对外公示。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活动。

交易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含农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的土地经营权)须在经批准设立的市场公开交易;林权交易不受标的额限制,须全部在经批准设立的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入市公开交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设施设备采购、建设项目施工等入市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鉴证书》作为会计入账必备要件。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确保应进必进的交易项目入市公开交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严肃问责。造成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法赔偿;构成违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加强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原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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