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2003-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3-25
文号: 绵府办发[2020]11号 关键词: 工作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0-03-25 16:31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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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20〕1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七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手续,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并开展行政应诉实务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评价反馈,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起诉各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由上报该请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上报该请示的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由牵头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六)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七)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八)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政府负责人确定,相关出庭案件材料等准备工作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审核和出庭应诉手续办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 至 2 名诉讼代理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其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简政放权有关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职责的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应诉预案,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作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答辩要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二)庭审中,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不得出庭不出声,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登记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审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建立行政应诉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对败诉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半年出庭应诉情况。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法院核对数据,在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对本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半年通报,通报情况应在3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对数据,在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半年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上一年度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又未按照本规定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

(三)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

(四)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五)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绵府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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