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557/2019-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2-19
文号: 绵府办发[2019]45号 关键词: 配套幼儿园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2-19 11:09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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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8〕45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补齐学前教育发展短板,切实解决我市学前教育底子薄、欠账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问题,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原则,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明确具体位置、用地性质、服务范围、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和建设成本纳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住宅用地出让方案,同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供地方案(含委托建设内容),按程序审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建。

第六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并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建设协议进行设计、施工,完成建设。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八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新建幼儿园的所有工程资料,按委托建设协议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证明》。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建设协议》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证明》及相应办证要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接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统筹安排使用,办成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优先满足居住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并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旧城(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居住区建设规划未按规划条件配套幼儿园和未达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报规申请。未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住宅建设项目(楼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报建申请。对存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县市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6〕19 号)“市财政按新建幼儿园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费、设备设施费)3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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