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1908-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8-08
文号: 绵府发〔2019〕20号 关键词: 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9-08-08 09:21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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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绵府发〔201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绵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边处置边报告。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对分管和联系领域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上游安全生态屏障。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七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资金安排及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市司法局办理。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建议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一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二条  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县(市、区)工作汇报会和由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三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同步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绵阳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市政协有关委室、市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绵阳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司法局以及与议题直接有关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市政协有关委室、市级群团组织、市工商联负责人,以及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学习重要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议事协调机构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列席人员为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和决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研究市政府领导之间需要沟通、协商解决的问题;研究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等委托,副秘书长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处理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除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特殊事项外,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的予以退文;对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程序呈批。对上级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市外来文,在按程序办理的同时及时报市长阅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报省政府和市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人事任免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地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控发文数量、规格和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一般公文除需要征求意见或作重大修改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紧急公文,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单位)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五十三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四条  规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副市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市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  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六十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市政府每年开展综合性大督查,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督查实效。

第六十一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坚持正向激励为主,必要时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第六十二条  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对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六十四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市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市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各不低于1件。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十八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群众;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领导批示讲话、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控支出、降低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市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外出报告、请销假和工作岗位AB角制度,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互为AB角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绵外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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