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1908-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8-07
文号: 绵府办函〔2019〕64 号 关键词: 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8-07 15:12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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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9〕64 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1 日
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受理方式:绵阳市 12345 市长热线、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 24 小时应急值守热线 0816—2229916、生态环境部 12369 微信举报平台、书记市长信箱、来信、来访。
第四条 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受理后,对举报的环境污染行为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转交市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实、办理,并将核实、办理情况(属实/不属实)盖章后,反馈到原转交办理部门,由原转交办理部门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并形成办结单(含举报人信息、核实结论等)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并办理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出示相关材料。
举报人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一的,按照案件罚没金额3%给予举报奖励,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奖励,超过 5000 元的报环委办主任审定,单次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日常生态环境污染举报下列行为经牵头部门或当地政府(管委会)核实并认定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100 至 600 元人民币奖励。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 200元人民币奖励:
1.建筑工地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顶装载撒漏建筑垃圾〉、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的;
2.餐饮店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中心城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 
3.露天焚烧秸秆的;
4.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5.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产、使用、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
6.打桩机、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机械冒黑烟,经查实,使用劣质油品的;
7.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
8.工业、生活和建筑噪声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 400元人民币奖励: 
1.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的; 
2.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的; 
3.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辐射污染防护设施的; 
4.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 
5.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6.乱倾倒医疗废弃物的;
7.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的; 
8.汽修行业露天喷(涂)漆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 600元人民币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 
4.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污染的; 
5.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6.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7.在河道违规采砂、取土、淘金等; 
8.在河道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等。 
四)举报其他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给予 1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同一单位多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二)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最高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事实不清、生态环境污染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无法查证;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达到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 
(四)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公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谎报污染行为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五)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奖金发放工作,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的举报,每季度按有关程序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通知 30 日内,到绵阳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奖励(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玉泉中路 10—1 号)。
举报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举报受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对举报反映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负责治理和整改(事权在市级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和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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