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557/2018-00197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7
文号: 绵府批复[2018]110号 关键词: 桩子村

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新桥镇桩子村1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8-09-17 11:24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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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新桥镇桩子村1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人民政府

绵府批复〔2018〕11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新桥镇桩子村一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8〕62号)收悉。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游仙区新桥镇桩子村1社,出让宗地面积5429平方米(合8.14亩),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挂牌起始总价为214.08万元(26.29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让人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如因规划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受让人取得土地价款收回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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