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557/2018-0032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1-26
文号: 绵府批复[2018]177号 关键词: 家庙村

关于挂牌出让高新区河边镇项家庙村、海峰村和磨家镇冯家湾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8-11-26 11:49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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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挂牌出让高新区河边镇项家庙村、海峰村和磨家镇冯家湾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18〕177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高新区河边镇项家庙村、海峰村和磨家镇冯家湾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8〕119号)收悉。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高新区河边镇项家庙村7、8社、海峰村8社和磨家镇冯家湾村2、8社,出让宗地面积20579.72平方米(合30.8696亩),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挂牌起始总价为2188.2301万元(70.8853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让人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如因规划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受让人取得土地价款收回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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