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557/2018-00212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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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9-18 |
文号: | 绵府发[2018]13号 | 关键词: | 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绵府发〔2018〕1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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