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557/2018-00199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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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9-17 |
文号: | 绵府批复[2018]112号 | 关键词: | 顺河村 |
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顺河村2、3、8、10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顺河村2、3、8、10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18〕11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顺河村二、三、八、十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8〕 60号)收悉。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顺河村2、3、8、10社,出让宗地面积63098.27平方米(合94.65亩),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挂牌起始总价为2412.75万元(25.5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让人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如因规划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受让人取得土地价款收回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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