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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通报

发布日期: 2024-01-29 来源: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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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秉持“执法为民”宗旨,紧盯“民意最盼”的重点领域,扎实推进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案件予以通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新分局查处绵阳华医惠康谨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和无中文标识化妆品、未按要求存储医疗器械、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过期“丝芙兰”眼部卸妆液1瓶,无中文标签“LAMAR”唇膏4支,未达到储存条件的“无菌伤口敷料”4盒,无相关资质及产品说明书的“激光脱毛仪”1台。上述产品货值总额310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说明书、标签标示要求贮存以及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绵阳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亭折弓加盟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失效的医疗器械及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1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药品待售区发现过期阿莫西林胶囊等11种药品共71盒(板/袋)、过期“筋骨康”医用冷敷贴8盒,过期钙铁锌粉等保健食品2种共8盒(袋),未标注日期的藤黄健骨丸等药品(医疗器械)共20盒。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陆续从多家药企购进上述产品,在产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及时下架停止销售,而是与未超过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处于待售状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按照查扣的数量和标价计算,涉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68.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失效的医疗器械及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和罚款18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海分局查处福州市仓山区威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材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接到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关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的移送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向绵阳某工程项目销售“欧文斯科宁”离心玻璃棉50立方米(1350元/立方米)、“福乐斯”橡塑保温棉管壳2立方米(1925元/立方米),货值总金额71350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欧文斯科宁”和“福乐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和罚款98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以及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承诺“用霹雳手段惩戒破坏市场秩序者、挑战民生底线者,用菩萨心肠保护创新创造者、发展引领者”。

对如何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点建议:一、选择正规的信誉高的商品经营者;二、主动索取发票和“三包”凭证;三、不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四、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多渠道掌握购买商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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