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号)

2024-03-15 11:07文章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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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6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三台县北坝镇冒节子餐饮店经营的粉条(餐饮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北坝镇冒节子餐饮店经营的“粉条(餐饮自制)”(加工日期2023-11-15)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称三台县局20231225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北坝镇冒节子餐饮店制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三台县局于202422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0整;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三台县局责令当事人暂停自制销售不合格产品,采购合格的原材料,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三台县局于202415组织复查验收,三台县北坝镇冒节子餐饮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绵阳市碧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碧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4%vol);生产日期:2022-10-03)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称安州区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碧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未主动添加使用甜蜜素,该批次白酒未流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安州区局于2024年2月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的白酒288升;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处罚款3000.00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当事人无主动添加甜蜜素的动机,按照被检查出来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也达不到改善口感的目的,但其用以存放该批次白酒的酒罐曾在2021年用于存放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白酒,当事人未将该酒罐清洗干净就用于存放此批次白酒,导致该批次白酒不合格。安州区局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安州区局于20231216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碧泉酒业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绵阳城区海哥干杂店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城区海哥干杂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2023-07-14)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312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城区海哥干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12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抽样不合格的白芷13kg;处罚款500.00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城区海哥干杂店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1220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城区海哥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绵阳市涪城区灿阳干杂经营部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灿阳干杂经营部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2023-06-2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12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灿阳干杂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12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抽样不合格的白芷10.5kg;处罚款500.00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灿阳干杂经营部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1220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灿阳干杂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绵阳高新区蜀江龙火锅店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蜀江龙火锅店使用的“筷子”使用日期:2023-11-08被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由于当事人清洗操作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清洗消毒过程把控,并完善相关清洗消毒记录,消毒后妥善保存餐具。

高新分局于20231227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蜀江龙火锅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绵阳高新区沐嘉仟百味自助烤肉店使用的餐盘和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沐嘉仟百味自助烤肉店使用的“餐盘”使用日期:2023-11-09被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2.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沐嘉仟百味自助烤肉店使用的“餐碗”使用日期:2023-11-09被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和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由于当事人清洗操作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餐盘和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清洗消毒过程把控,并完善相关清洗消毒记录,消毒后妥善保存餐具。

高新分局于202312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沐嘉仟百味自助烤肉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绵阳市高新区火财合烤肉店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高新区火财合烤肉店使用的“筷子”使用日期:2023-11-09被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使用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由于当事人清洗操作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清洗消毒过程把控,并完善相关清洗消毒记录,消毒后妥善保存餐具。

高新分局于202426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高新区火财合烤肉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绵阳市高新区兰平鲜鱼销售点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高新区兰平鲜鱼销售点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10-25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高新区兰平鲜鱼销售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本案中经营者在购买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收据,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对于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并不知情,并第一时间对该泥鳅进行下架处理。同时经营者陈述因为小泥鳅难打理,购买小泥鳅多为钓鱼爱好者,不曾有消费者购买后自己食用,故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高新区兰平鲜鱼销售点在采购泥鳅时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高新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

九、绵阳高新区胖妹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胖妹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10-24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胖妹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本案中经营者在购买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收据,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对于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并不知情,并第一时间对该泥鳅进行下架处理。同时经营者陈述因为小泥鳅难打理,购买小泥鳅多为钓鱼爱好者,不曾有消费者购买后自己食用,故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高新区胖妹水产品经营部在采购泥鳅时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高新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

十、绵阳高新区熊辉活鲜加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熊辉活鲜加工部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10-23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熊辉活鲜加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本案中经营者在购买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收据,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对于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并不知情,并第一时间对该泥鳅进行下架处理。同时经营者陈述因为小泥鳅难打理,购买小泥鳅多为钓鱼爱好者,不曾有消费者购买后自己食用,故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熊辉活鲜加工部在采购泥鳅时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高新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

十一、绵阳高新区德耀开元米粉小吃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德耀开元米粉小吃店经营干笋子”(购进日期:2023-10-29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德耀开元米粉小吃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待售的干笋子一直处于泡水状态,未对顾客销售过,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轻,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德耀开元米粉小吃店购进该批次干笋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高新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高新分局于202421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德耀开元米粉小吃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二、绵阳高新区玉楠轩小吃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玉楠轩小吃店经营的“干笋子”(购进日期:2023-10-28)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玉楠轩小吃店经营含二氧化硫超标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待售的干笋子一直处于泡水状态,未对顾客销售过,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轻,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玉楠轩小吃店购进该批次干笋子时未行进货查验义务,高新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高新分局于20242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玉楠轩小吃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三、绵阳市好多益多食品超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好多益多食品超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1-01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好多益多食品超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经营者在购买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销货清单,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对于该批次香蕉不合格并不知情,并第一时间对该批次香蕉进行召回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好多益多食品超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采购香蕉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销货清单,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高新分局要求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十四、绵阳市高新区德源泰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高新区德源泰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1-01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普明所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称已将该店转让,执法人员在该地址未找到该超市。2023年12月18日高新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2月18日上午,高新分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绵阳市高新区德源泰生鲜超市经营者要求其配合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经营者称店已关闭,本人已在成都工作不予配合,后续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该经营者。高新分局执法人员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当事人经营者住所送达《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绵市监高普询通〔2024〕001号)文件,当事人拒绝签收该邮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中止调查并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五、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经营的粉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经营的“粉条(自制)”加工日期:2023-11-07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制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主动下架抽检批次的粉条,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高新分局于2024年3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自制销售不合格产品,采购合格的原材料,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

高新分局于2024226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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