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14 18:35文章来源: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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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外)、能源发展和改革、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三)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四)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开发区的指导和宏观管理。

(五)提出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制定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六)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七)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和利用外资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综合统筹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八)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实施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九)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跨市际间区域合作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加快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一)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头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区域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与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含城市轨道交通)和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施工、运营管理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会同拟订全市铁路(含城市轨道交通)和机场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十七)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研究提出市级石油、天然气应急储备规划和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的建议,组织实施市级石油、天然气应急储备和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九)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粮食和食糖储备,负责市级储备粮糖行政管理。配合中央、省储备糖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糖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指导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军粮供应和前运粮相关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物资储存、仓储管理和流通运输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和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根据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及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国有粮食和物资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国家、省级和市级投资项目。

(二十二)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粮食流通执法督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等工作。

(二十四)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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