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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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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我市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23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的通知》(川污防攻坚办〔2023〕28号)要求,我市及其他重点城市需在2023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优化调整,其中,成都市已于2021年5月禁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德阳市已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通告,从2024年1月1月起禁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绵府发〔2023〕4号)要求,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优化“四大结构”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绵府发〔2023〕16号)要求,“推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量相当于50—80辆一般机动车的排污量总和。截至目前,绵阳全市编码登记非道路机械共12236台。其中国Ⅰ排放标准566台,占比4.625%;国Ⅱ4779台,占比39.06%;国Ⅲ6296台,占比51.45%;国Ⅳ390台,占比3.19%;新能源机械205台,占比1.675%。根据我市2018年和2020年大气污染源解析显示,移动源已成为我市颗粒物的首要来源,其排放的颗粒物相对全市颗粒物排放总量的占比由25%升高到35%。结合我市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并提升禁用管控排放标准十分必要。国Ⅱ及以下机械在禁用区范围外区域可以继续使用,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更新编码后在高排放禁止区使用。
二、起草过程
经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形成《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三、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三)《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四)《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Pmax≥37KW,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净功率Pmax<37KW,光吸收系数0.8m-1)
四、主要特点
一是拓展了禁用区划定范围。在原主城区禁用区划定的基础上,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绵府发〔2023〕4号)相关要求,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是提升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类型。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绵府发〔2023〕4号)相关要求,将原来的禁用“国Ⅰ及以下”提升到禁用“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是实行实时监控。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