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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技术创新是绵阳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支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是建设绵阳科技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绵委发[1999]32号)精神,围绕建设绵阳科技城的总体目标,选择主导产业、优势企业、重点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大力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和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产业、精细化工等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力争到2010年组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5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个。
    第二条 经地税部门审批,凡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所得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五条 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实施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其购买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经费可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用于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相关技术和设备,按国家规定予以关税减免并按权限报批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
    第六条 对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政府将从土地使用、国有资产划拨与工商登记、税收、进出口、海关以及项目招标等方面给予扶持;企业所获利润,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用于建设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新建或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上级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第七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先征后返”,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其中,50%返还企业,50%纳入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继续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八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对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第九条 推进企业产权制定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中购置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设备应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技术开发费;超过10万元的归固定资产管理,提取的折旧费进入技术开发费。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产学研项目,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产学研项目,由市政府每个资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技术创新项目及其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这些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对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经地税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第十四条 对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经企业提出申请,报地税部门批准,其折旧办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需加速折旧的,应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在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土地收益留给企业,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收入的所得税款,经市经贸委审核,财税部门可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对认定的技术创新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在国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底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用于企业的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匹配。市科技三项费用于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八条 积极稳妥地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培育风险资本市场,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建立“风险投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鼓励高成长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十条 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和适应技术创新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科技信贷的渠道和品种,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提供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并享受政府相应的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由市财政按贷款到位进度给予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上根据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全额,并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实行区别贴息,贷款项目贴息限定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可以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鼓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对项目的主要人员采取一次性重奖、销售提成、技术股分红等方式进行奖励;在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中,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实行期权或股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产权技术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支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受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受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企业技术创新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利用现有的长虹、中物院和空动中心的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体制,直接引进国内外的高级人才和最新技术成果。对进入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博士后,工作满一年的,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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