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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看重宗族凝聚力、建立宗族组织并开展宗族活动的封建遗风,在江、彰两县仍很盛行。宗族组织主要有“谱会”和“清明会”两种形式。 

  “谱会”一般建在宗族人口聚居集中的地方。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均由族人推选辈分高且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同时在中年人中推选1--2人管理财务。会长亦称族长,其主要职责是率领全族集资兴建或维修祠堂,订立族规族法,组织或委托专人编修族谱,筹办祭祀,训诫后辈,处理族内外纠纷等。全族人口皆为谱会会员,但以修脚、装烟为职业者不得入会。谱会的经费主要由族人捐纳,族内若有无人继承的产业(俗称绝业),则收归谱会统筹开支。谱会一般在每年秋收后的小阳春月(旧历九月)开会一次。族内各户当家人参加,其他则邀请有功名的子第(清代秀才、举人等及民国时期的大学生)或在外做官的族人参加,有时也邀请当地保、甲长参加。由会长公布一年来族内人员的功罪材料,予以表彰或处罚。同时公布一年来的财务帐目。族人间的纠纷亦可提出,当众于会上解决。这天中午与会族人必盛宴相聚、进餐前先祭祀祖宗,并派十余个中年人祭扫祖先坟茔,然后再依尊卑长幼秩序入座。建国后,“谱会”组织和活动均不再存在。 

  “清明会”则建立在人口较少的宗族内,一般以相邻近的地域为单位,从事修脚、装烟职业的不得入会。设会首一至二人,经费来源于会内各户的捐资。每逢清明时节在祖宗老坟园集会,每户除留一人看家外,其余老少人等全部参加。中午在坟园内埋锅造饭,一同聚餐。餐前由会首率领大家先祭奠族内祖宗坟墓,再逐一祭奠各户祖先坟墓。对有倾垮现象的坟墓,则通力合作垒土培补。祭奠时,设酒肉瓜果等祭品,作揖磕头,焚香化帛后将纸钱三张用石头压在坟头上,俗称“扫墓”或“挂坟”。餐后漫谈生产、生活,或调解族内纠纷。最后由会首报告财务,如需改选会首的再进行推选程序。建国后,“清明会”组织形式已不复存在,但清明祭祀扫墓风俗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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