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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又好又快开展,《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出台后,江油市机关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及时转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派出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以及市级各部门,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灾后重建工作保驾护航。 明确提出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存在10项情形之一进行问责:一是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的;二是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三是在调查评估、鉴定、统计等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四是在制定、实施规划中,出现重大遗漏、失误的;五是在组织实施规划方案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是在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中,滞拨、滞留,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的;七是不及时、有效处理群众诉求的;八是在监督检查中,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九是违反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规定等行为均予以问责;十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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