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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据初步测算,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可减少支出约15万余元。以上政策是继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和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又一新政策,对于减轻学生负担,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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