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高新区招商引资网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中介包括招商中介机构和招商代表。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是指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券商等各种机构。 第四条 招商代表是指有一定信息资源和工作能力的个人,招商代表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有特别丰富的资源和成功的招商引资经验的个人可以聘为首席代表,并获得管委会的招商费用支持。 第五条 绵阳高新区根据招商中介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第六条 绵阳高新区本着广开渠道、多交朋友、精心服务的精神,诚聘海内外有意愿、有渠道、有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作为绵阳高新区的招商中介,通过各种正常途径为绵阳高新区收集信息,介绍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或企业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 第六条 绵阳高新区设招商中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领导、党群部、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招商局作为招商中介的对口部门,负责招商中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商中介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项目推介。负责向海内外公司推介绵阳高新区对外招商项目,并及时沟通合作双方的意见、信息,推动合作项目进展。 第八条 资金引进。搜集海内外公司的投资信息、发展规划,及时向绵阳高新区反馈。对适合绵阳高新区的项目,积极与绵阳高新区招商局协调配合后,积极联系,争取项目在绵阳高新区落户;协助高新区企业融资,引进国内外无偿援助资金、优惠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权或股权融资。 第九条 网络拓展。推荐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投资商、个人到绵阳高新区考察。广泛联络海内外机构及个人协助绵阳高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发展绵阳高新区招商中介。 第十条 保密责任。对绵阳高新区的所有涉及招商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可优先了解高新区的政策动向、相关信息,接受培训,要求高新区对其招商工作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按业绩获取奖金、取得税收提成或取得招商费用。 第三章 绵阳高新区的职责
第十三条 绵阳高新区给招商中介一定范围的工作授权,并定期与招商中介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将绵阳高新区的发展规划、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等信息和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通报给招商中介。 第十五条 及时向招商中介提供招商活动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 对招商中介进行培训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作好其他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按规定兑现奖金、发放招商经费。 第四章 招商中介的聘任、业绩考核和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目前高新区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规划,在海内外公开招聘招商中介。 第十九条 有意向者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自愿报名。(报名表附后) 第二十条 招商中介资格由招商局认定并颁发证书。首席招商代表的招聘由招商局初选,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聘用。聘用后需在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首席招商代表经高新区招商中介领导小组确认后,发放日常招商经费(约为1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招商经费分季度发放,招商局每季度初对上季度首席招商代表的工作业绩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介绍有价值的项目数,组织有投资意向的考察次数等,出具考察意见,核定发放额度,由高新区招商中介领导小组审查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对招商中介的实际到位资金的百分比给予奖励(详见奖励细则)。(首席招商代表根据其所推荐项目落户到高新区后的实际到位资金的百分比,抵扣招商经费后,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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