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料

举报投诉
绵阳政务

(1)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处理。
(2)国家规定的其他生育待遇仍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位不得扣发或减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扣发、减发的应予补发。第七篇法律、法规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福利部分节选)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