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绵阳政务  

为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设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保护患者、医护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场所,也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破坏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影响医疗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凡干扰、破坏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影响医疗机构工作正常运行者,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或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观念,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主动为病人排忧解难,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注意工作方法,积极搞好医患沟通,避免激化矛盾。凡态度生硬,工作失职,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造成医患关系恶化,导致医疗纠纷,或挑起医疗纠纷者,要从严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

三、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要认真落实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  序。密切与医疗机构的联系,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内部治安管理措施。一旦发生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行为,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严肃查处。

四、病员及其家属和群众到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办事或探视病情,要做到遵纪守法,坚持照章办事,自觉服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凡对医疗工作有疑问,或发现医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使有关问题得以解决。不能采取吵闹、辱骂或其他无政府行为,干扰、故意阻挠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更不要受他人怂恿、挑唆,制造事端。

五、凡蓄意挑拨医患关系,人为制造医疗纠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利用医疗纠纷谋取不当利益,挑起医疗纠纷;或怂恿他人在医疗机构寻衅闹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律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本通告印发至各区市县卫生局、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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