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这是国务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决定》从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作了规定。
为贯彻好、落实好《决定》精神,市政府法制办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所规定的内容,并将学习《决定》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机结合,为市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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