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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要事

 

绵府经普办〔20089

 

绵阳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省九厅(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府经普办字[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绵阳市实际提出四点实施意见:

一、按时提供资料。请市县两级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局、统计局、文化局、民宗局在2008920,按经营地址排序,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和纸制资料两种形式,向同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主动提供截止到2008831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二、认真比对分析。各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收齐部门单位清查资料后,要及时组织足够力量,去重、补漏、剔虚,整理一套完整的分地区单位名录资料备用。

三、组织好评估论证。各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整理好部门单位清查资料后,务必于2008926日前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开展好单位清查部门资料质量的评估认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各相关单位分别签章认可后,及时下发至下级普查机构。

四、抓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将部门单位清查工作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源,及时反映报道,并于930日前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部门单位清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莲;联系电话:2237911;传真:2223336;电子信箱:tjsj_ZL@my.gov.cn

特此通知。

附:川府经普办字[2008]28号文件

 

 

              〇〇八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普查  工作    通知

抄报: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7印发

(共印50)

附件:

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府经普办字[2008]28

各市州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局、统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准确界定普查对象总体,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8]8号)规定的职责,于2008920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8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19日前,提供20089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单位名录;国税和地税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单位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 质监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名录和在本地有施工活动的外地或外省建筑业企业备案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

四、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清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对于经济普查地毯式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应按其审批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查找核实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之内反馈。对于地毯式清查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以后年度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结果,各部门要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和最终认定。

五、鉴于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

附: 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统计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表1

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登记机关代码B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08 年

表  号:   6 2 1 - 1  表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经普办字(2008)105

有效期至:2009 1 2

单位序号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部门交换码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详细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

编码

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

单位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说明:1.本表范围是编办批准的机关、机关的内设和下设机构,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

2.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3.部门交换码:部门之间交换资料的唯一代码。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的部门交换码部门登记证号相同,是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中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的唯一编号。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部门交换码为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中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唯一编号。事业单位的部门登记证书号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

4.单位类别: 20-事业法人;21-未登记的事业单位;22-已登记事业单位下的分支机构;23-未登记事业单位下的分支机构;30-机关法人;31-机关的内下设机构;32-街道乡镇;33-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35-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

5.本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资料。

6.本表提供时间分为两次。第一次为2008920前,上报内容为截止到20088月底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第二次为200919前,上报内容为20089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7.提供方式为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和纸制打印资料。

 

 


附表2

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登记机关代码M

单位类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08 年

表  号: 6 2 1 - 2  表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经普办字(2008)105

有效期至:2009 1 2

 

单位序号

部门交换码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他们的分支机构和居(村)委会。

2.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3.单位类别代码: 为3位代码。第1位和第2位为40-社团;51-民办非企业;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第3位为0的为法人单位,第3位为1的为分支机构。

4.部门交换码:部门之间交换资料的唯一代码。

5.本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资料。

6.本表提供时间分为两次。第一次为2008920前,上报内容为截止到20088月底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第二次为200919前,上报内容为20089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7.提供方式为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和纸制打印资料。

 

 


附表3

国税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登记机关代码S1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08 年

表  号: 6 2 1 - 3  表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经普办字(2008)105

有效期至:2009 1 2

 

单位序号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登记地址

注册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9位)

邮政

编码

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

单位类别

上年营业收入

上年税金

管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