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职工请假(事假、病假、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请假人应填写机关统一印制的请假条送有关领导审签后,送局政治处核实登记,交所在科室存档。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同志签署意见,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局级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 三、假满后请假人即到政治处销假,并向审批的领导汇报。 四、未具备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