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注明拟从事的岗位和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证明(注明任职期限);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状况证明;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四、办理程序
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自收到申请办理就业证有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单位申请:10个工作日
(二)个人申请: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文件和省财政 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5]1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证,在中心财务科缴费索票。
七、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2370600 监督电话:2378334
地址:绵阳市花园南街61号市就业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