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为规范劳动者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绵阳市劳动用工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就劳动者就业登记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及时指导帮助被录用人员填写《绵阳市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签署录用意见,加盖公章,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注销《失业证》。

负责办理就业登记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绵阳市就业人员登记表》相应栏中标注“准予就业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准予就业登记”的《绵阳市就业人员登记表》存入被录用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或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依据,并作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转移户口的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原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失业证》。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就业情况。

(三)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后,应将登记的就业人员信息按规定报县、区(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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