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维护档案持有者利益,根据《绵阳市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单位和个人委托市职业介绍中心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单位委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应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委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二、职工人事档案应资料齐全、无差错、无虫蛀、无霉烂,档案袋应无破损并密封完好。
三、工作人员在对委托者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和职工人事档案查验后,对符合托管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集体委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的,委托单位应将托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托管期限等及时告档案持有者本人知晓。
五、委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期限以年为单位,一般以1—3年为一个时段;托管期限届满前30天内,委托者或档案持有者应及时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或续管档案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管手续者,档案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在其提取档案时按高于原定价格20%收取全部管理费用。
六、职工人事档案提取、转递、查阅按《绵阳市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绵就发[200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服务收费
1、个人委托按川府发[1995]22号规定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2、单位委托按川府发[1995]22号规定每人每月6元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3、再就业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原件(附复印件1份)在有效期内享受免费服务。
服务电话:237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