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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17号)和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绵财社[2006]50号)精神,鼓励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其就业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有培训意愿的培训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培训对象经培训合格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每位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四条 职业培训按不同专业(工种)、等级和不同培训对象实行分类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难易程度以及实作消耗能源、原材料成本的高低,确定为A、B、C、D四类标准(见附表1),其中A类1000元,B类800元,C类650元,D类450元。
初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80%,中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90%,高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100%分别实施补贴。
就业困难对象按照上述等级标准全额补贴,其他人员按等级标准的70%补贴。
未制定收费标准的,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培训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的比例给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方式
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办法,采取个人直接报销的补贴方式。
为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免费培训,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帮扶性质培训垫付培训费用的定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培训机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一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具有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开展培训的,可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一)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
3、《职业培训申报表》(见附表2);
4、《四川省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5、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对经创业培训后自主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
4、免费职业培训证明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
5、《职业培训申报表》;
6、《四川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7、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次段补贴用);对经创业培训后自主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
9、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具有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开展培训的批复;
4、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及复印件;
5、参加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
7、培训教学计划;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般培训对象经培训合格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负责核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完成后,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可按培训合格人数以及前述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全额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帮扶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先按培训合格人数以及前述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70%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对象在培训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凭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剩余的30%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经相应审核程序认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具有独立开展职业培训的用人单位,经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通过考核参训对象获得合格证书,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补贴标准按第四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筹集。培训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年初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进行培训补贴资金预测,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预测将用于个人报销的培训补贴资金,分次预拨给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保个人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及时支付。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补贴”。
对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垫付培训费的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补贴”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垫付的培训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从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垫付的培训费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从同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培训对象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条 具有培训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须依据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准许的培训人数和专业组织招生,并按设置专业规定的教学内容、培训期限和课时组织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符合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的,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附表:1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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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工 种(专业)名 称 |
补贴标准(元) |
培训时间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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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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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级 |
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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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创业培训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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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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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等 |
640 |
720 |
800 |
26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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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调酒师、美发师、美容师、化妆师、中西式烹饪式和面点师、服装裁剪工和缝纫工、计算机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防腐蚀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涂装工等 |
520 |
585 |
650 |
2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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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保健按摩师、餐厅客房服务员、仓库保管员、职业指导员、商品营业员、家政服务员、物业管理、计算机录入及操作、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锅炉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绿化工等 |
360 |
405 |
450 |
1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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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职 业 培 训 申 报 表
申报时间: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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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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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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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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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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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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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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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培训专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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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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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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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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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
务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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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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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人员类别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此表由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本人填写;
3、证件编号栏应注明证件类型。即《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附表:3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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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 |
培训结业人数 |
培训后就业人数 |
首段补贴70%标准元、人 |
次段补贴30%标准元、人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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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总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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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核实意见 |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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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章) |
年 月 日(章)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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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
申请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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