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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绵阳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财社[2006]50号)精神,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全市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伍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有劳动能力和外出务工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三条 针对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农村新生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由通过认定的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劳务输出培训主要由通过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承担。
第五条 各区(市、县)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培训质量协议书。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应按国家颁布的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数、技能和知识要求组织培训,知识与技能教学比例为3:7。
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劳务输出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50学时。
第七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公示制度、统计报告和检查验收等项制度。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员基本情况、培训情况及就业情况等内容的台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负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在培训班开办和结业时,要主动核实学员身份,了解培训情况;培训过程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每年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分别按500元/人、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代其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学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
4、《四川省职业培训合格证》或《全国职业资格证书》;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定点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培训教学计划;
8、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补贴”。
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发生的培训补贴费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市财政复核后在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发生的培训补贴费用,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定点培训机构。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费补贴的申报、领取程序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培训补贴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培训补贴的,按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