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的若干问题意见》(国发[2006]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17号)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财社[2006]50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户籍在农村且在本市城镇各种所有制单位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简称农民工)。
第三条 用工单位是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对在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责任。
农民工技能培训原则上由用工企业培训机构承担。用工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四条 农民工技能培训费由财政、用工单位共同负担,其中财政补助60%、用工单位承担40%。用工单位承担部分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五条 农民工技能培训费标准,按《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绵劳社发[2006]11号)确定的专业(工种)、等级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六条 农民工技能培训应按国家颁布的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数、技能和知识要求组织培训,知识与技能教学比例为3:7。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依据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人数组织培训。每期开班前应向本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第八条 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市属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县(市、区)属单位向本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第九条 培训补贴申报程序。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实施培训后,按递属关系或纳税关系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培训补助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用工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用工单位和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培训对象花名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培训教学计划(复印件);
7、培训机构或用工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基本帐户;
9、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开班的批复。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所属用工单位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负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在培训班开办和结业时,要主动核实学员身份,了解培训情况。培训过程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培训补贴的,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