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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劳社就[2006]25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启动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创区、农科区、仙海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高新区劳动保障中心:
为了做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17 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及市级若干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就先行启动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实现了灵活就业并按当地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了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 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
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以及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取得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包括自由职业者、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以及其他形式的打零工者等,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与私营企业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的三分之二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市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当年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
《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机关、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关系不在同一地区的,统一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关系在市本级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属地原则,由户口所在的区给予补贴。
四. 申报程序
实现灵活就业的补贴对象,按以下程序申报就业并申请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人填写《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各地要求备齐的其他材料,经社区核实其就业情况并在《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和提出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经核实无误并在《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补贴时段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核发本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明确记载。
五. 工作要求
1.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体现了党和政
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直接关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稳步实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既要把政策落到实处,又要把好事办好,防止引发矛盾,杜绝不稳定现象发生。
2.各地可以根据资金保障能力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规定,实行 “一季一补”、“半年一补”或“一年一补”。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当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申报认定办法》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以规范工作行为。
3.补贴对象只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标准只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对象既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又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4.加强资金调度和管理,规范资金进出渠道,严格财务手续,规范审批行为,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骗取资金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附件:《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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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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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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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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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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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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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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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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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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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启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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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分类 |
① ② ③ |
灵活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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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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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时段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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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缴费票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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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缴费票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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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金额 |
元 |
实际缴费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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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
元 |
核定补贴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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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业
申
报 |
本人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 报 人:
年 月 日 |
社
区
核
实
意
见 |
经 办 人:
(章) 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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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
镇)
劳动
保障
机构
意见 |
经 办 人:
(章) 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
就业
服务
中心
确认
意见 |
经 办 人:
(章) 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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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保障
部门
审核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财政
部门
复核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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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灵活就业分类: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②女40、男50人员;③其他人员。
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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