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推动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失业人员的申领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核发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就业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并发布劳动力资源和用人需求信息;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失业人员就业培训。
五、组织指导全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其再就业。
六、协调落实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参与、协调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七、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各项服务,承担市政府民工疏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全市城乡就业、失业和失业保险的各项统计报告工作。
九、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中心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电话:2378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