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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若申请环境标志,应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咨询有关认证事宜,主要有: 1.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种类范围内 2.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种类范围内,若不在,则须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待秘书处提出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技术要求、认证委员会审批、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发布之后,企业则可提出认证申请。若已在标志产品种类范围内,则可直接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若认为可以达到以上要求,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2.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4.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认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认证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领取并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按申请书要求提交必须的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 2.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3.产品执行的标准; 4.产品(性能)说明书; 5.国家或省技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产品整体彩色照片两张。 (二)地方环保局初审 当地省环保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企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评价(申请书填写是否属实,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是否有效); 2.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申请日前一年内是否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是否同意申请环境标志。 省级环保局对于初审合格的企业,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二份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一份留本局备案,一份返回企业。 (三)现场检查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企业登记备案,并通知认证委员会检查部组织检查组,检查组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整改与复查、编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四)产品检验 检查组受认证委员会检验部委托,同时负责认证产品的抽样工作。检验部负责委托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检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由检验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五)综合评定 秘书处根据申请材料、省局初审意见、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对申请产品及企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作出综合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与有关认证材料一起报认证委员会审查。 (六)审查与批准 认证委员会委员审查综合评价意见及有关认证材料,并投票表决。以认证委员会2/3委员投票为有效(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不参加投票),1/2以上赞成为通过委员审查。秘书处汇总投票结果并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以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发布为认证最后通过。 (七)签定合同 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与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并按期申报认证产品的规格和环境标志使用数量。秘书处负责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三、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一)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1.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3.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4.当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二)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 1.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底色为绿色、环境标志图形为金色(特殊颜色需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3.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并申报认证产品的规格和环境标志使用数量,秘书处根据上报产品规格(大小)统一确定标志规格(大小)。 4.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包装物上使用认证委员会规定的环境标志。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在签订专项合同的条件下,亦可在认证产品的说明书及出厂的合格证上自行印刷环境标志图形,并可在认证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 5.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必须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年度计划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备案后,由秘书处向使用企业发放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 6.认证产品的企业不得仿制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不得转让、出售环境标志,不得将环境标志使用在没有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中。 7.从事环境标志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核员注册资格、收回聘书、停止从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四、认证费用、认证时间 (一)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委员会遵循不营利又能维持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制订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5项。其中申请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3年)三项费用对于所有企业是相同的,为2万元。审核费根据企业行业类别、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是否是新种类产品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来讲大约在3万元左右。产品的检验费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认证费用的交纳时间 1.申请书初审合格之后、现场检查之前,企业应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缴纳申请费、审核费、产品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和1年的年金。 2.后两年的年金在年度检查审核中另行交纳。 (三)认证费用的使用 目前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收入上交财政部,支出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计划执行。 (四)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3个月时间. 五、认证后的监督 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认证委员会申诉监理部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2.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样品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申诉监理部统一安排。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1)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认证委员会审诉监理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审诉监理部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告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认证委员会申诉监理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环境标志,并向全国公告。 (1)监督性检查或跟踪检验判为不合格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转让认证证书、环境标志; (5)拒不交纳年金; (6)认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证,而企业不再提出申请。 撤销认证证书的建议由认证委员会审诉监理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后向企业发出撤销认证证书通知,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对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环境标志、达不到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环境标志、转让环境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7.通过认证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申诉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证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2)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件书有异议; (3)认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行为; (4)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5)用户对认证合格产品有异议。 投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包括投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2.申诉调查工作一般由认证委员会申诉监理部组织进行。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认证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对处理不服者可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处理申诉所需费用(如检验费、咨询费、旅差费等)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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