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的实施分为两阶段: 一是:环境标志产品类别的确定及其相应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订;
二是: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和环境标志证书的发放。 (一)第一阶段 1. 组建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根据收集到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建议,初步筛选出可开展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和目录。产品种类筛选是为了确保具有相似服务目的或相近使用功能的产品均能包括在同一种类中,以保证能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可比的信息。根据筛选的产品种类,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确定开展环境标志对产品的环境行为和价格等的影响。 2. 组建环境标志技术委员会,审查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标志技术委员会对有关团体提出的标志产品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或推荐采用国外有关的环境标志标准。 3. 公布环境标志产品类别、产品目录及其相应的环境行为评价标准。由国家行政部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形式公布技术审查结果,以便于中外企业申请。 (二)第二阶段 1. 由符合申请认证条件的中外企业向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认证条件为: (1)申请日前一年内,未曾受到环保机关处罚; (2)在原料取得、生产、使用、销售或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过程中符合国家标准,对降低环境污染有成效,或使用时节省能源、资源者; (3)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标志产品标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可由进口商或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提出申请。 2. 国家指定的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的生产管理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并对企业申请的标志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对企业生产管理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系统的检查由国家注册检查人员负责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要求签署检查报告,报送评审机构。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产品现场抽样。 3. 样品由国家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评审机构。样品检验机构可由国家评审机构指定,亦可由企业聘请,但需经国家行政部门认可。 4. 评审机构根据检查和检验结果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批准审计,颁发环境标志证书,并准许其使用环境标志。 5. 根据环境标志产品特点,评审机构定期对持有环境标志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质量体系、环境管理系统有无重大改变、产品环境行为有无重大变化、环境标志使用是否得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