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环境质量状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绵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Mianyang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缩写为MMAEPI)。
    第二条   协会是绵阳市环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行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环保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环保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和我市环保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环保产业的指示精神,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社会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围绕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绿色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环境贸易六个方面的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活动;努力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绵阳市环保局和绵阳市民政局的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为绵阳市环保局,并接受上级 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已依法在绵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是绵阳市顺河前街14号(邮编:621000),联系电话22272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具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1、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专家学者和环保工作者,研究和探索环保产业发展体制、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谋。
    2、 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推广应用环保实用技术、环保咨询服务、实施行业资质认可等方面工作。
    3、 组织环保产业改革、企业管理、技术进步、市场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经验交流和推广,组织会员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协作,协助会员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积极为会员提供所需要的优质服务。
    4、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和信息交流活动。
    5、 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6、 编辑出版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信息资料,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时向各会员介绍国家、省、市以及绵阳市的环保产业发展、环保产品开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咨询服务等方面最新动态。
    7、 制订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职业教育,规范会员从业道德和从业行为,提高环保行业人员的从业素质,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8、 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环保行业人员呼声、愿望和建议,维护、争取我市环保行业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9、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10、 开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的自身实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的会员制度。
    第八条   我市凡拥护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1、 持有国家环保总局或四川省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工艺设计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
    2、 国家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依托单位。
    3、 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
    4、 在绵阳市从事环保产品(及设备)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5、 在绵阳市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6、 有关部门主管或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人士。
    7、 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热心支持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1、 自愿提交加入协会的申请,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3、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或优先服务的权利。
    5、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
    2、 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协会的声誉。
    3、 积极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4、 主动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
    5、 自觉缴纳会费(每年会费缴纳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
会员退出协会由本协会通过后直接通知当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5、 决定其它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同意才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2、 聘请名誉会长,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的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吸收新会员,或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予以除名。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4、 负责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领导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各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
    3、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严格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和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严禁挪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会员大会监督。严禁挪用、侵占或私分协会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原则: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支出、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差旅费等。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报经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先经过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修改的协会章程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因种种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此时协会不再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继续用于我市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环保产业发展事业,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4年6月4日,经绵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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