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环境质量状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产业和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通知》的精神,为推动我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范环保产品市场,促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在全省推荐使用环境保护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推荐”,是指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依照有关程序对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向全省推荐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仪器、设备及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和相关的药剂、材料及环境友好产品。
第四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四川省内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申请。
第五条  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证书》的审查、批准、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名录》。
 
第二章 《证书》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推荐产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
4、具有设计、开发、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能力;
5、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6、生产过程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的要求;
7、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七条  申请推荐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推荐的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2、已经定型并投入批量生产;
3、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
5、已经过厅(局)级以上鉴定或获得国家专利;
6、一般具有两个应用实例;有明确的用户反馈意见;
7、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申报,领取并如实填报《四川省环境保护推荐产品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生产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产品的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有关技术证明证书、证件、资料(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4、企业现状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等;
5、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明细表;
6、国家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以内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7、申请产品的用户名录及反馈意见;
8、如果申请产品属于计量具,还应提交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二)、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在1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根据初审意见,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推荐产品检查表》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四)、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的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通过现场检查的产品进行专家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对于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由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颁发《证书》,并向全省推荐使用。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获得《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或转证《证书》;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
第十条  根据产品情况的不同,《证书》的有效期为1-3年:
1、获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定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
2、被认定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
3、经国家环保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有效期为1-2年;
4、被认定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产品,有效期为1-2年;
5、其他产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应如实填报《四川省环境保护推荐产品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向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延期申请。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证书》。
如产品无重大改进,获证单位一般只能申请将《证书》延期一次。
第十二条   因《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其它原因,获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证书》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进行。
《证书》一般只能重新申请一次。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终止使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
2、转证《证书》的。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回《证书》:
1、在终止使用《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
2、涂改、滥用《证书》的;
3、弄虚作假或伪造文件、技术资料的;
4、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改变的;
5、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违犯本条第1、2、3款的单位,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推荐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四川省的新、扩、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其它污染防治工程以及环境监测中,应优先使用推荐产品(尚未开展推荐或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十六条  推荐产品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对于获得推荐的产品,不得指定或限定使用某一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第十八条  推荐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保证产品质量,搞好各项售后服务。对于达不到污染防治工程要求或产品质量承诺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负责产品的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将吊销《证书》;同时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禁止在四川省行政区内使用该产品。
第十九条  对于达不到污染防治工程要求或质量承诺的产品,使用单位可直接要求生产(或销售)单位改进、更换。生产(或销售)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使用单位可向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投诉,也可直接向当地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环保局投诉。
 
第五章   产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产品的产品检验,由国家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环保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保产品检验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不得乱收费,或向产品送检单位提出超出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如有违反,送检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投诉。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检验结论不当或错误的;泄露送检单位技术机密的,非法占有送检单位技术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建议国家环保总局取消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推荐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产品推荐(包括首次推荐和复审)工作经费(按每个产品计算)由申请产品推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产品推荐经费包括:
(一)申报费;
(二)实地调查费;
(三)专家评审费;
(四)制证工本费;
(五)管理费,包括通讯、文件印刷、管理工作等费用;
(六)公告费。
第二十五条  申报费由申请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其余经费在领取产品推荐证书时交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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