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阶段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环保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察看选址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环保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分三种:
1.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和报告书。
二、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建设单位:
1.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环评持证单位编制。
2.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书(表)。对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若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或审批后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需重新报批或审核。
环保部门: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组织专家评审报告书(表)。对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市环保部门在以下时限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
3、环境影响登记表5日内。
三、“三同时”阶段
建设单位:
1.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工程完工试运行前,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3.经同意后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记录。
环保部门:
1.开展工程“三同时”监察。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2.监督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期环保工作。
3.审查核准建设单位试运行申请。
四、竣工环保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
1.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环境监测,编制竣工验收环保监测报告。
2.向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同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环评、“三同时”工作总结、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材料一式五份。
环保部门: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收到竣工验收材料15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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