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市辖区内河流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市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市辖区内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市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承担本级或上级环保部门的委托,完成其它工作任务;参与市辖区内对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参与市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的环境监察。 负责人:薛凛 联系电话:12369、0816-222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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