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
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820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政策和审批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或离退休(含退职,下同)后,继续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称号随即自行取消,特级教师津贴相应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特级教师津贴继续原额享受,并随在职人员同时调整标准。

二、审批办法。省属中小学教育事业单位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汇总)表和花名册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再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各市(州)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明确。各地各部门应于2008430日前向省人事厅、财政厅报送汇总情况。

特此通知。

 

〇 〇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政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1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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